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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乎所有的官方和民间表述中,人们习惯性地把企业分成两大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把经济分成两大组成部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国有”和“民营”成了互为对立的两个概念,大家约定俗成,懒得去追究其内在的矛盾与尴尬。

在我们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今天,我们不应该再接受这种混沌不清的说法。现在到了光明正大地给“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更名的时候了。

我们应该大方地承认:“民营”企业就是“私有”企业,“民营”经济就是“私有”经济。

对企业来说,“民”和“营”这两个字都没有太多的意义,两个字没一个有用的。

先说“民”。无论是人民还是公民,也无论草民还是平民,“民”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民”聚在一起,可以形成国家和社会,可以制定规则和制度,可以有民意甚至民怨,可以出顺民、刁民甚至暴民,但是一个企业只能交给可以代表股东和董事会利益的“人”来经营,而不能交给空泛而不知所指的“民”来经营。

再说“营”字。企业无论大小,都是由具体的、鲜活的“人”来运营管理。即便是国营,也是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来的“人”来经营。因此,讨论一个企业到底由谁来“营”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世界上只有好的经营和坏的经营以及好的经营者和坏的经营者之分,却不应该有“国营”与“民营”之分。无论你代表谁,经营企业的目标都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

由此可见,真正有意义的不是谁来“营”,而是谁来“有”。与“营”相比,“有”才是真正的制度性的根基。是“有”的性质决定了“营”的效率与效果,而不是相反。

我们既然承认了“国有”,就应该同样名正言顺地承认与之相对应的“私有”。同“民营”这个概念相比,“私有”不仅更加准确,也更加铿锵有力

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承认和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对于“物权”的定义还过于狭窄。除了有形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之外,“物权”同样应该涵盖无形的“股权”和“知识产权”。

对一个达到一定商业文明程度的社会来说,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也包括私有股权和知识产权)应该和保卫祖国一样神圣而没有妥协的余地。

从“民营”到“私有”,表面看只是两个字的变化,它背后折射出来的其实是一个国家、政府和社会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基本意识与主张。

在“国退民进”引发热议的今天,承认“私有企业”和“私有经济”的合法性尤为重要。对于私有财产和私有权益的坚决保护将对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这个措辞上的变化不应该成为一个“形而上”的空洞花瓶。它更应该体现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大到属于私人股东的企业是不是可以说关就关,小到属于记者(或者报社)的录音笔是不是可以说拿就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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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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