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乎所有的官方和民间表述中,人们习惯性地把企业分成两大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把经济分成两大组成部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国有”和“民营”成了互为对立的两个概念,大家约定俗成,懒得去追究其内在的矛盾与尴尬。
在我们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今天,我们不应该再接受这种混沌不清的说法。现在到了光明正大地给“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更名的时候了。
我们应该大方地承认:“民营”企业就是“私有”企业,“民营”经济就是“私有”经济。
对企业来说,“民”和“营”这两个字都没有太多的意义,两个字没一个有用的。
先说“民”。无论是人民还是公民,也无论草民还是平民,“民”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民”聚在一起,可以形成国家和社会,可以制定规则和制度,可以有民意甚至民怨,可以出顺民、刁民甚至暴民,但是一个企业只能交给可以代表股东和董事会利益的“人”来经营,而不能交给空泛而不知所指的“民”来经营。
再说“营”字。企业无论大小,都是由具体的、鲜活的“人”来运营管理。即便是国营,也是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来的“人”来经营。因此,讨论一个企业到底由谁来“营”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世界上只有好的经营和坏的经营以及好的经营者和坏的经营者之分,却不应该有“国营”与“民营”之分。无论你代表谁,经营企业的目标都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
由此可见,真正有意义的不是谁来“营”,而是谁来“有”。与“营”相比,“有”才是真正的制度性的根基。是“有”的性质决定了“营”的效率与效果,而不是相反。
我们既然承认了“国有”,就应该同样名正言顺地承认与之相对应的“私有”。同“民营”这个概念相比,“私有”不仅更加准确,也更加铿锵有力
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承认和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对于“物权”的定义还过于狭窄。除了有形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之外,“物权”同样应该涵盖无形的“股权”和“知识产权”。
对一个达到一定商业文明程度的社会来说,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也包括私有股权和知识产权)应该和保卫祖国一样神圣而没有妥协的余地。
从“民营”到“私有”,表面看只是两个字的变化,它背后折射出来的其实是一个国家、政府和社会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基本意识与主张。
在“国退民进”引发热议的今天,承认“私有企业”和“私有经济”的合法性尤为重要。对于私有财产和私有权益的坚决保护将对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这个措辞上的变化不应该成为一个“形而上”的空洞花瓶。它更应该体现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大到属于私人股东的企业是不是可以说关就关,小到属于记者(或者报社)的录音笔是不是可以说拿就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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